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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被监管谈话 审计ST中磁财报违规
 [打印]添加时间:2023-01-02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92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日前披露《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盛、张桂英、杨宝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山东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林盛、张桂英、杨宝萱执行的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视讯”,股票名称“ST中磁”,430609)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风险评估阶段。一是未就选择营业收入作为2018年、2019年重要性基准说明原因,且在2019年中磁视讯净利润显著下降导致相关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下,选取较2018年度更高的百分比计算重要性水平。二是在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调减营业收入1.01亿元,但未对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修改,未补充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阶段。在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薪与人事、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等循环控制测试中,部分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阶段。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获取的个别银行对账单不完整。二是对账单、会计账簿记录双向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函证程序执行方面。一是未核对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与发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相一致。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核查部分供应商函证地址相同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应收账款审计方面。一是公司以地区作为部分应收账款核算主体,未对该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就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与审定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因,未对审计调减应收账款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方面。一是未就固定资产询证函寄送方与被函证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原因说明,也未对函证全过程予以有效控制。二是未对未回函的固定资产函证执行替代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在建工程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在建工程执行有效检查、分析性程序。二是未对大额工程物资变动执行检查合同、入库单、出库单、物流单等原始凭证,未执行工程物资发出计价测试。三是未对采购金额与供应商规模进行匹配性分析。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应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针对应付账款大比例审计调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按照审计计划对2018年第一大供应商执行检查合同、发票、入库单及付款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营业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帮教业务销售回款模式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个人卡资金流水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获取2018年大部分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项目合同、验收单、物流单等相关原始资料并进行核对。三是未分析说明2018年帮教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研发费用审计方面。公司研发以委托开发为主,未对受托方整体情况是否与其受托业务相匹配执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检查分析,也未检查公司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研发成果是否与委外研发相匹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个别工作底稿存放错序,部分工作底稿缺少索引号,部分工作底稿索引号不连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山东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林盛、张桂英、杨宝萱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立信会计师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于2023年1月6日上午接受山东证监局监管谈话。
 
  此外,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继明、张其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71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尤尼泰振青”)及注册会计师杨继明、张其国执行的中磁视讯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审计项目小组独立性评估表、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均未填写日期。二是初步业务活动底稿显示,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认定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未对利润表所涉科目变动情况执行分析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阶段。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现金盘点表未填写盘点日期,未见监盘人签字。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银行账户执行替代程序。三是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核对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与发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相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往来款等科目函证方面。一是未对部分询证函核对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与发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相一致。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应收账款审计方面。一是公司以地区作为部分应收账款核算主体,未关注该异常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审计调减相关应收账款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预付账款审计方面。未对大额审计调增预付账款事项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其他应收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其他应收款较大发生额及余额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个人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固定资产审计方面。一是未对本期折旧账面计提金额与测算金额的显著差异说明原因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就固定资产询证函寄送方与被函证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原因说明,也未对函证全过程予以有效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7.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方面。未关注大额待抵扣进项税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借款审计方面。在公司截至2020年底存在多笔逾期借款的情况下,未执行借款利息测算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应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就大额供应商执行检查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等相关资料。二是未对部分大额应付账款冲抵工程物资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三是未完整记录个别大额应付账款的跟函过程。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方面。未分析、查验公司人均工资计提金额较上期波动较大的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11.其他应付款审计方面。未对其他应付款较大发生额及余额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2.长期应付款审计方面。未对部分大额长期租赁款余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执行的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3.业务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对2020年新增大客户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检查销售发货单、物流单、销售发票及验收单等证明销售收入实现的相关证据。二是未关注公司帮教业务销售及收款模式合理性。三是未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4.期间费用审计方面。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一是工作底稿中收录的管理层声明书未签字、未填写日期和索引号。二是个别工作底稿存放错序,部分工作底稿缺少索引号或索引号不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山东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尤尼泰振青及注册会计师杨继明、张其国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尤尼泰振青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于2023年1月6日下午接受山东证监局监管谈话。
 
  官网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IAPA执业会计师国际联盟成员所,前身为青岛市税务局于1994年组建的振青会计师事务所,1000年底脱钩改制为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年整合尤尼泰税务集团会计资源,更名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经财政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中磁于2014年1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600918.SH),2017年1月19日,公司变更主办券商与天风证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2022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天风证券关于拟单方解除与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已累计3年未按协议约定向天风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后,如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2022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进展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因疫情影响导致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之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仍无法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此外,公司2022年11月30日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2022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盛、张桂英、杨宝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2〕70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盛、张桂英、杨宝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视讯或公司)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风险评估阶段
 
  一是未就选择营业收入作为2018年、2019年重要性基准说明原因,且在2019年中磁视讯净利润显著下降导致相关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下,你们选取较2018年度更高的百分比计算重要性水平。二是在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审计调减营业收入1.01亿元,但未对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进行修改,未补充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阶段
 
  在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薪与人事、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等循环控制测试中,部分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获取的个别银行对账单不完整。二是对账单、会计账簿记录双向核对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函证程序执行方面。一是未核对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与发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相一致。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核查部分供应商函证地址相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应收账款审计方面。一是公司以地区作为部分应收账款核算主体,你们未对该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就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与审定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因,未对审计调减应收账款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方面。一是未就固定资产询证函寄送方与被函证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原因说明,也未对函证全过程予以有效控制。二是未对未回函的固定资产函证执行替代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在建工程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在建工程执行有效检查、分析性程序。二是未对大额工程物资变动执行检查合同、入库单、出库单、物流单等原始凭证,未执行工程物资发出计价测试。三是未对采购金额与供应商规模进行匹配性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应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针对应付账款大比例审计调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按照审计计划对2018年第一大供应商执行检查合同、发票、入库单及付款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营业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帮教业务销售回款模式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个人卡资金流水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获取2018年大部分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项目合同、验收单、物流单等相关原始资料并进行核对。三是未分析说明2018年帮教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研发费用审计方面。公司研发以委托开发为主,未对受托方整体情况是否与其受托业务相匹配执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检查分析,也未检查公司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研发成果是否与委外研发相匹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
 
  个别工作底稿存放错序,部分工作底稿缺少索引号,部分工作底稿索引号不连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于2023年1月6日上午10时接受山东证监局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2月23日
 
  关于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继明、张其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2〕71号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继明、张其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磁视讯或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审计项目小组独立性评估表、审计人员独立性声明均未填写日期。二是初步业务活动底稿显示,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认定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
 
  未对利润表所涉科目变动情况执行分析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现金盘点表未填写盘点日期,未见监盘人签字。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银行账户执行替代程序。三是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核对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与发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相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往来款等科目函证方面。一是未对部分询证函核对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与发函联系人、联系方式相一致。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事项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应收账款审计方面。一是公司以地区作为部分应收账款核算主体,你们未关注该异常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审计调减相关应收账款执行恰当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预付账款审计方面。未对大额审计调增预付账款事项执行恰当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其他应收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其他应收款较大发生额及余额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个人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固定资产审计方面。一是未对本期折旧账面计提金额与测算金额的显著差异说明原因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就固定资产询证函寄送方与被函证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原因说明,也未对函证全过程予以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7.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方面。未关注大额待抵扣进项税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借款审计方面。在公司截至2020年底存在多笔逾期借款的情况下,你们未执行借款利息测算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应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就大额供应商执行检查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等相关资料。二是未对部分大额应付账款冲抵工程物资执行恰当审计程序。三是未完整记录个别大额应付账款的跟函过程。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方面。你们未分析、查验公司人均工资计提金额较上期波动较大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11.其他应付款审计方面。未对其他应付款较大发生额及余额执行恰当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2.长期应付款审计方面。未对部分大额长期租赁款余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执行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3.业务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对2020年新增大客户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检查销售发货单、物流单、销售发票及验收单等证明销售收入实现的相关证据。二是未关注公司帮教业务销售及收款模式合理性。三是未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4.期间费用审计方面。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
 
  一是工作底稿中收录的管理层声明书未签字、未填写日期和索引号。二是个别工作底稿存放错序,部分工作底稿缺少索引号或索引号不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于2023年1月6日下午15时接受山东证监局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