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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刘华平:个人现金业务反洗钱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1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  因为现金具有匿名特性,银行无法跟踪现金的来源和去向,使现金成为不法分子漂白资金的首选,所以现金业务的洗钱风险自然较高
   因为”现金”具有匿名特性,银行无法跟踪现金的来源和去向,使现金成为不法分子漂白资金的首选,所以现金业务的洗钱风险自然较高,在银反洗发〔2018〕19号文《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包含银行产品和服务在内的业务,都必须考虑现金交易潜在的洗钱风险。
 
  1.个人境内现金存取业务
 
  个人境内现金存取业务,在银发〔2011〕11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由他人代为办理,则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果存款人是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那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需注意的是,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应拒绝为客户办理未发生真实现金存取,也就是利用现金业务的方式或管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或转账服务,形成没有实际现金流动,但资金却在不同账户间流动的“伪现金”交易现象。
 
  银行对于客户主动提出的“伪现金”交易要求,必须加强对交易双方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用途及目的等的了解,同时并加大“伪现金”交易监测力度,达到及时发现、监测并上报的目的。
 
  2.个人境外现金取款业务
 
  根据汇发〔2017〕2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包含附属卡在内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而且每年合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一旦超过年度限额,则本年及次年都会被暂停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的权利。
 
  3.代理个人现金存取款业务
 
  银复〔2007〕28号《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中,对于代替他人取款,银行应严格按2007年2号令,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并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等,同时银行还须识别代取款人和账户户主的身份。
 
  如果是代替他人存款,则银行可按2007年2号令关于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影印件。
 
  4.无卡无折存款业务
 
  对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在银反洗发〔2012〕17号文《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定义无卡、无折存款不属于一次性金融业务,在由他人代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万一又无法提供户主身份证件的情况,可参照2007年2号令“一次性金融服务”要求,对客户开展身份识别流程。
 
  若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除需按人民银行要求进行人脸识别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外,对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当日办理无卡无折存款累计金额达5万元或以上金额,须准确完整登记其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址或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等。
 
  5.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个人现金存取业务也会触发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报告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有以下现金业务时,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分别是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至于现金业务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在银发〔2011〕11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银行都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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